人社部發出通知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時間:2014-10-21 閱讀次數:5177 返回首頁
經國務院同意,人社部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做好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通知強調,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社部門批準后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后予以取消。
通知指出,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確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社部門批準后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社部門批準后作為職業資格試點,逐步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
通知指出,在第一批取消職業資格的基礎上,2014年年內再集中取消一批職業資格,重點清理國務院部門、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其他中央單位面向社會自行設立的各類職業資格,特別是那些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矛盾比較集中、行業基礎薄弱的職業資格。到2015年,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基本完成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爭取到2017年,初步形成科學設置、規范運行、依法監管的職業資格管理體系。
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國務院部門依法制訂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按照有序承接、規范管理、平穩過渡的原則,具體認定工作逐步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承擔。
通知指出,今后,凡新設國家職業資格,須報國務院人社部門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統一規劃和管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
通知強調,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社部門批準后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后予以取消。
通知指出,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確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社部門批準后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社部門批準后作為職業資格試點,逐步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
通知指出,在第一批取消職業資格的基礎上,2014年年內再集中取消一批職業資格,重點清理國務院部門、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其他中央單位面向社會自行設立的各類職業資格,特別是那些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矛盾比較集中、行業基礎薄弱的職業資格。到2015年,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基本完成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爭取到2017年,初步形成科學設置、規范運行、依法監管的職業資格管理體系。
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國務院部門依法制訂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按照有序承接、規范管理、平穩過渡的原則,具體認定工作逐步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承擔。
通知指出,今后,凡新設國家職業資格,須報國務院人社部門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統一規劃和管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